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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日期: 2008-08-21

精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推动我县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县内外的各种组织、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其他各界人士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从外地为我县引进资金、技术,在县内投资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产业政策和各类项目成功的,均可按此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引荐项目范围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博州、精河县实际需要的项目。

第四条 下列资金不属本奖励办法之列:

(一)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每年计划拨付的资金。

(三)由上级部门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四)经考核认定不宜奖励的资金。

第五条 引荐成功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一) 引荐资金按合同或协议如期到位;

(二) 引荐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首期工程;3、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开业;4、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完成当年投资额。

第六条 奖励标准(以到位资金为准)

(一)按实际引进资金总额的1-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凡为我县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当年入地方财政库的税收超过50万元以上者,按所入库地方税收金额的10%的比例予以返还。

(二)引荐县外无息或低息资金投向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按与其同期利息差额的30%奖励;

(三)引进县外赠与资金的,按引资的5-10%奖励;

(四)不论个人或团体,为我县提供信息、咨询和合理化建议,经原企业采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按企业新增地方税收(投资后一年)1-3%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以上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属旅游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的,加奖原奖金额的20%;

(六)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30%;

(七)属于对本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或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50%;

引荐项目符合上述五、六、七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单项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申请阶段:由承办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引资工作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

(二)审查阶段:对引荐成功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

(三)实施阶段: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户。将项目和奖金报政府批准后,由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办理奖金支付手续。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实施后,凡我县以前有关文件或奖励政策与本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

(二)本奖励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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