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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 |||
|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日期: 2006-0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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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1日发布施行) 新政发[83]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史弟省、市、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投资企业)参与新疆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规定。 第二条 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投、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新疆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处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睦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拉技人员以拉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七条 区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投务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区外投资者与我区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边境地区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权。 第九条 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十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析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来我区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内投资的,免缴10年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交30%。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及在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区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十三条 区外企业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区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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